甘肃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002执1097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边新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琪,男,汉族,1984年9月14日出生。

被执行人:中国共产党庆阳市委员会党校。

法定代表人:李广照,该校常务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恒林,该校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春毅,该校职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共产党庆阳市委员会党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10民终476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中国共产党庆阳市委员会党校支付申请执行人甘肃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6791.03元;案件受理费4909元,由申请人甘肃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76元,被执行人中国共产党庆阳市委员会党校负担4433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肃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共产党庆阳市委员会党校于2020年12月30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故应终结本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1002执109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若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文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