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002财保23号
申请人:甘肃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南路科教新村15号2-2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边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甘肃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庆阳市。
被申请人:庆阳恒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甘肃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庆阳恒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庆阳市西峰区育才路以南、华能大道以西、恒美巴塞罗那奥园××××商铺采取保全措施,面积为50.22平方米,保全标的50万元。申请人甘肃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保险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庆阳恒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庆阳市西峰区育才路以南、华能大道以西、恒美巴塞罗那奥园××××号商铺,查封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暂由申请人庆阳恒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克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孟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