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甘1002执恢6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甘肃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共产党庆阳市委员会党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10民终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国共产党庆阳市委员会党校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中国共产党庆阳市委员会党校支付原告甘肃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6791.03元。案件受理费4909元,由原告甘肃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76元,被告中国共产党庆阳市委员会党校负担44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09元,由中国共产党庆阳市委员会党校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共产党庆阳市委员会党校与申请执行人甘肃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达成和解协议,已经履行198563.71元,2022年3月2日支付15869.29元,剩余6791.03元申请执行人甘肃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予以放弃,现已将该案全部履行完毕,应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10民终4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甘肃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10民终476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