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5民初3203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5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州市安宁区十里店街道法律服务所。
被告:甘肃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东城锦绣北门11号商住楼1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甘肃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甘肃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甘肃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74元,已减半收取14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