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023诉前调确3号
申请人:华池县乡村振兴局。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柔远镇中街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甘肃省华池县柔远镇中街6号,系华池县乡村振兴局职工。
申请人:甘肃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东城锦绣北门11号商住楼12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甘肃省华池县悦乐镇**行政村**自然村17号,农民。
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华池县乡村振兴局与申请人甘肃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华池县乡村振兴局(甲方)与申请人甘肃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3年3月24日经华池县人民法院诉前委托华池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华池县南梁镇荔园堡村李砭漫水桥工程原工程款为425854元,下浮8%,结算金额为391785.68元。
二、付款期限:2023年12月30日前支付117535.704元,
2024年12月30日前支付117535.704元,2025年12月30日前支付156714.272元。乙方同意此付款期限为初步约定期限,具体付款时间由甲方向县财政提出申请,以县财政拨款时间为准。
三、本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协议提出反悔。
四、本协议共两页,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见证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华池县乡村振兴局与申请人甘肃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经华池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