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24民初1838号
原告:***。
被告:***。
被告:甘肃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水分公司,住所地:合水县民乐苑9栋3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7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杨 鹏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