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24民初1838号 原告:***。 被告:***。 被告:甘肃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水分公司,住所地:合水县民乐苑9栋3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庆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7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杨 鹏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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