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荣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荣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甘0602民初9410号
原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宝公司)。住所地:凉州区新能源装备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军,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茂林,甘肃时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号**楼**号。
法定代表人:蔡华,该公司经理(缺席)。
原告荣宝公司与被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宝公司委托代理人陆建军、白茂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荣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公司支付原告荣宝公司货款8178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自2018年2月1日起每日按未付金额的1‰的标准向原告荣宝公司支付违约金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11日,荣宝公司和**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荣宝公司给**公司承建的甘肃省统筹城乡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武威市古浪县土门组团道路工程双丰至圆墩子道路项目提供并安装太阳能LED灯具。合同约定:太阳能LED灯具的数量为207套,单价为每套5400元,总价款1117800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安装完后付60%,建设单位验收通过后付至95%,剩余5%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合同还对质量、违约责任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荣宝公司安装了LED灯具,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应支付荣宝公司货款1117800元,**公司未足额支付货款。荣宝公司多次催促付款,**公司以荣宝公司未出具发票为由推诿拒付。荣宝公司向**出具了金额1117800元的增值税发票后,**公司仍未足额支付货款,遂提起诉讼。
被告**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未提出实体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荣宝公司向法庭提交了销售合同、路灯照片、发票、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本院认为,荣宝公司提供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客观、真实,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反驳原告的证据,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荣宝公司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11日,荣宝公司和**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荣宝公司给**公司承建的世行贷款甘肃省统筹城乡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武威市古浪县土门组团道路工程双丰至圆墩子道路项目提供并安装太阳能LED灯具。合同约定:太阳能LED灯具的数量为207套,单价为每套5400元,总价款1117800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安装完后付60%,建设单位验收通过后付至95%,剩余5%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销售合同还约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每日承担未付款总额的1‰的违约金。销售合同签订后,荣宝公司按约定安装了LED灯具,**公司应支付荣宝公司货款1117800元。**公司只支付货款30万元。审理期间,**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支付货款40万元,尚欠荣宝公司货款417800元未付。
本院认为,荣宝公司与**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系买卖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履行中,荣宝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剩余货款的责任,并支付违约金。故荣宝公司要求**公司支付货款4178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实际损失,应予调整,违约金的支付自2018年9月19日起以所欠货款417800元为基础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反驳原告的证据,视为自愿放弃抗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17800元,并自2018年9月19日起以所欠货款417800元为基础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10元,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生林
审判员  吕忠永
审判员  张胜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徐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