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荣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威市自然资源局凉州分局、武威市天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6执1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威市自然资源局凉州分局,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新城区武威市土地勘测技术服务楼七楼。
法定代表人:齐加旭,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武威市天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宣武路皇家国际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朱民楼,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荣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永昌镇。
法定代表人:陈利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威市自然资源局凉州分局与被执行人武威市天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荣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1月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武威市天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资金3066577.64元。其中诉讼费304990.5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95233.04元,共计405223.54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130609元已缴纳执行费,剩余2530735.1元因被执行人武威市天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复议,正在审理,暂未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本院将财产查控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财产查控情况。因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上述财产大部分在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或被其他案件查封,我院系轮候查封,暂时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富强
审 判 员 张 军
审 判 员 陈树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夏忠堂
书 记 员 韩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