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荣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702执2938号

申请执行人:***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永昌镇武威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0056111362XC。

法定代表人:张宝,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奇,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2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款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6月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20年5月29日、2020年7月3日、2020年8月11日、2020年9月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等财产信息,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6月3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4.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张掖市不动产事务登记中心无登记房产信息。

5.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执行干警赴XX镇XX村X社调查,被执行人***长期外流,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

6.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执行干警赴XX镇XX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欠债较多,长期不在该村居住。

7.2020年9月1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8.2020年9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9.2020年9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22700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玲

审判员 荆 峰

审判员 高明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雪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