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123民初383号
原告:甘肃圣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渭源县清源镇张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森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镇史口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通渭县人,个体户,住渭源县。
原告甘肃圣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甘肃森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圣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甘肃森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圣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2元,减半收取18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