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善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善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802民初5458号 原告:甘肃善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南二环路****10号楼1**201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93年5月28日出生。 原告甘肃善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能电力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善能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申请撤销平凉市崆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区劳人仲案字(2022)第204号仲裁裁决书。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支付检查费、医疗费740元、眼镜损坏损失费用760元、误工费10000元、营养费120元、名誉及经济损失10万元,款项合计111620元。3、要求被告返还因欺诈手段获得的不当得利28271元,因欺诈手段间接对公司造成的人才储备损失10万元,款项合计128271元。4、要求被告承办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平凉市崆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区劳人仲案字(2022)第204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仲裁裁决相关认定、裁决不合理,应当予以撤销。1、被告是在欺骗、隐瞒原告的情况下,入职原告单位工作。原告是在被告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下达成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原告对招聘人员的工作履历、学历等有明确要求,具备相关条件才能进入原告单位工作。被告在入职时,入职登记表中欺瞒工作履历,在欺骗、隐瞒原告的情况下,被告于2022年3月5日入职到原告单位工作。被告提供的员工入职诚信承诺书中严重违反建设部、建设厅对于建筑业要求严禁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挂靠行为条款。因被告存在欺骗、隐瞒情况下,原告才同意达成劳动合同关系的。2、被告违反劳动纪律,殴打原告工作人员。原告是基于被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告不属于违法基础劳动合同,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入职到原告单位工作后,工作期间被告工作懒散,不遵守原告公司管理制度及劳动纪律,多次不服从工作安排、顶撞管理人员。2022年7月22日,被告在施工现场殴打原告两名施工管理人员**和任某,致使两人眼部受伤、眼镜损坏等,情节恶劣,影响极坏。因被告严重违反管理制度及劳动纪律,在施工现场殴打原告管理人员,原告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告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情形。被告殴打原告管理人员事实明确,并有**和任某医疗单据等予以证实。3、被告殴打原告两名施工管理人员,致使两人眼部受伤、眼镜损坏等,原告承担了两人医疗等相关费用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2022年7月22日,被告在施工现场殴打原告两名施工管理人员**和任某,致使两人眼部受伤,眼镜损坏等,情节恶劣,影响极坏。被告在施工现场殴打原告管理人员,给原告企业形象及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严重有损原告投标、生产经营情况,无疑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一是原告支付了**和任某医疗费用及眼镜更换重配费用1500元。二是经原告评估,因被告殴打行为直接造成原告相关名誉及经济损失为110120元。原告认为,对上述损失,系被告主观故意殴打他人造成,对被告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4、被告通过欺诈手段入职,取得工资属于不当得利28271元,同时间接对原告造成人才储备损失10万元。原告认为,对上述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因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工作期间殴打原告管理人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合法,《仲裁裁决书》相关认定,裁决不合理,同时被告给原告造成相关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上述所述,请贵院依法裁判。 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仲裁裁决确定的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属终局裁决。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法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十八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仲裁裁决书虽未载明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但仲裁裁决确定的经济补偿金、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差额、工资共计8150元未超过本地月最低工资1720元十二个月金额,故涉案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善能电力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应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起三十日内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而不是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善能电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其直接向本院提出诉求无法律依据。综上,本院应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甘肃善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全部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梁萱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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