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善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善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02民初5818号 被告:***,男,1993年5月28日出生。 被告:甘肃善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南二环路****10号楼1**2层201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善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能电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支付2022年4月5日至2022年7月2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4483.28元;2、判令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3750元;3、判令支付休息日加班双倍工资26206.90元;4、判令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三倍工资3103.45元;5、判令支付2022年7月工资3965.50元;6、判令向社会保险部门补交2022年3月、4月、5月、6月、7月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或者赔偿损失;7、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因不服崆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区劳人仲案字[2022]第204号仲裁裁决书,现依法起诉至人民法院。 2022年3月5日,原告经应聘到被告处工作,进入清源平崆峒区150兆瓦农广林光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部担任技术员职位,双方约定基本工资7500元,绩效工资1000元,试用期一个月。2022年3月5日原告按约到岗工作,在工作期间,严格履职尽责。原告长期加班,在2022年3月5日至2022年7月22日期间,每月仅休息1天左右。此外,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一直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7月初,被告因项目工程迟迟不能动工,项目人员过多问题与原告沟通辞退事宜,双方未达成辞退事宜。2022年7月22日,被告违法将原告辞退。2022年8月,该委作出的区劳人仲案字[2022]第204号仲裁裁决书违法认定案件事实,漏裁原告申请。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被告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等行为已严重违法,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依法承担上述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平凉市崆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年8月26日对***与善能电力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作出了区劳人仲案字[2022]第204号仲裁裁决书,并于当日向***送达了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已告知了当事人不服裁决的权利,即“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收到仲裁裁决书向本院起诉的时间截止2022年9月9日前,直到2022年9月22日才向本院提起了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平凉市崆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起诉不属于本院的受案范围,本院对其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全部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梁 萱 书 记 员 姚 迪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