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02民初5616号
原告**,男,汉族,住庆阳市。
被告**1,男,汉族,居民,住甘肃省庆城县。
被告甘肃省长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南庄小区三排二号。
法定代表人**2,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1、甘肃省长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退付原告**650元。
审判员 提 海 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