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特种防腐有限公司和甘肃省民航建设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191民初1398号
原告:河南省特种防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保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民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省特种防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民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省特种防腐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特种防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特种防腐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921元,由河南省特种防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陶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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