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祁连雪峰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祁连雪峰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七彩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23民初446号之一
原告:甘肃省祁连雪峰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康乐乡东台子村1单元1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1325365286B。
法定代表人:白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掖市七彩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掖市临泽县七彩镇天地商业街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082377951B。
法定代表人:肖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省祁连雪峰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掖市七彩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张掖市七彩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应诉材料和起诉状副本,被告张掖市七彩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己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向甘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处理。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案件,应适用一般管辖原则,故本案的管辖为甘州区人民法院。故应当将本案移送甘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由此可见,对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管辖法院。本案中,从原告与被告订立的七彩镇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一条“本合同未经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依法向甘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处理”的约定来看,原告和被告显然对管辖法院作了约定,该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被告张掖市七彩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甘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白  晓  亮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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