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祁连雪峰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祁连雪峰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七彩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702民初3474号
原告:甘肃省祁连雪峰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康乐乡东台子村1单元1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1325365286B。
法定代表人:白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某,系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七彩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七彩镇七彩天地商业街20#商铺(倪家营南台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082377951B。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某,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某,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甘肃省祁连雪峰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雪峰建筑公司”)与被告张掖市七彩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彩镇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雪峰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韩某某、被告七彩镇开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某、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雪峰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815094.41元,逾期付款利息44320.76元;以上合计:859415.17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23日,被告将其位于临泽县七彩镇的绿化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双方签订《七彩镇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份,工程造价为809299.16元,最终以实际工程量结算。原告如约竣工并交付被告使用后,双方结算确定工程总造价为815094.41元,被告至今却分文未付。现原告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被告七彩镇开发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针对原告诉状中陈述的情况,对原告的事实及理由部分均不予认可,2017年2月,岩某某承揽我公司七彩镇绿化工程项目,地点在××县,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被告与岩某某协商,以我公司所有的阳光别墅板块BK-B34/BK-B35两栋面积总共为1682平米的客栈租赁给岩某某使用,两年的租金(2017年2月27日至2019年的3月28日)共计800000元,用来抵顶岩某某绿化工程款,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所诉的绿化费用被告已经与岩某某进行抵顶,不欠任何费用。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17日,原告雪峰建筑公司中标承建被告七彩镇开发公司发包的2018年七彩镇秋季绿化工程。2018年8月13日,原告作为承包人(乙方),被告作为发包人(甲方),双方签订《七彩镇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地点:七彩镇。2、工程造价:809299.16元,:大写:捌拾万零玖仟贰佰玖拾玖元壹角陆分。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造价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3、付款方式:本协议生效后,由乙方垫资事实,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40%,其余部分除质量保证金外两年内付清(不含利息)。……八、违约责任。1、甲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除顺延竣工期外还应赔偿乙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2、甲方对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造成的停工,应采取措施补救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的机械设备调运等实际损失。3、乙方违约,甲方可拒收苗木、拒付货款,并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30%实际给甲方造成损失高于违约金,以实际损失为准。”2018年11月15日,被告七彩镇开发公司工程项目部给原告出具了001号《工程签证单》,载明:“签证内容:1、用25吨吊机进行大乔木、松树等大型树木吊装栽植,共计40小时。”2018年11月21日,原、被告形成《张掖市七彩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2018年七彩镇秋季绿化工程结算书》,2018年七彩镇秋季绿化工程的工程结算总造价为815094.41元,其中合同造价809299.16元,七彩镇秋季绿化工程变增5795.25元。上述工程款至今未予支付,原告遂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中标通知书》、《七彩镇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发票、《工程签证单》、《张掖市七彩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2018年七彩镇秋季绿化工程结算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七彩镇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涉案工程,且双方就工程项目形成了结算书,被告理应按照合同及结算书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对本案诉讼时效的问题。本院认为,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本案中,原、被告于2018年11月21日形成《张掖市七彩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2018年七彩镇秋季绿化工程结算书》,后原告还于2019年12月27日给被告开具了案涉工程的增值税发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是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40%,其余部分除质量保证金外两年内付清,故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2018年11月21日后两年即2020年11月21日起算。原告于2022年3月2日提起诉讼,并未超诉讼时效。对被告辩称的本案涉工程款已与案外人岩某某租赁被告公司阳光别墅板块BK-B34/BK-B35两栋在2017年2月27日至2019年3月28日期间的租金800000元相互抵顶,再不欠原告工程款的抗辩理由,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利息44320.76元的诉请,因双方对逾期利息没有约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掖市七彩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偿付原告甘肃省祁连雪峰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815094.41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甘肃省祁连雪峰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394元,减半收取6197元,由原告甘肃省祁连雪峰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9元,被告张掖市七彩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878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给原告退还案件受理费61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康文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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