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七彩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甘肃省祁连雪峰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民终14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掖市七彩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掖市临泽县七彩镇七彩天地商业街20#商铺(***南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08237795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省祁连雪峰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康乐乡东台子村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1325365286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掖市七彩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肃省祁连雪峰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22)甘0702民初3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掖市七彩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掖市七彩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掖市七彩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94元,减半收取6197元,由上诉人张掖市七彩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颖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