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肃瑞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甘肃肃瑞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215民初700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同市云州区倍加造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甘肃肃瑞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友恒。
原告***与被告甘肃肃瑞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某某于2019年12月2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