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215民初700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同市云州区倍加造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甘肃肃瑞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友恒。
原告***与被告甘肃肃瑞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某某于2019年12月2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