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肃瑞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甘肃肃瑞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博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甘肃锦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724民初2938号之一
原告:甘肃肃瑞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819号88幢1单元401-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681533039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博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3745746XQ。
法定代表人:尤正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锦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渭源路街道科技街52号第2层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057598699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肃瑞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博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甘肃锦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甘肃肃瑞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以收集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肃瑞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788元,减半收取计7894元,由原告甘肃肃瑞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15788元,退还其7894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