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21民初1269号
原告: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甘肃肃瑞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肃瑞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