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2589号
原告:武都永发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灰崖子。
经营者:**,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甘肃天辰建设工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兰天广场二号楼二单元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0767727790。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禄想红,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甘肃省岷县。
被告:***,男,1992年8月20日,汉族,居民,住甘肃省甘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都永发建材租赁站与被告禄想红、***、甘肃天辰建设工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都永发建材租赁站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都永发建材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都永发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8.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都永发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