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辰建设工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武都永发建材租赁站与甘肃天辰建设工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禄想红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2589号
原告:武都永发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灰崖子。
经营者:**,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甘肃天辰建设工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兰天广场二号楼二单元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0767727790。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禄想红,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甘肃省岷县。
被告:***,男,1992年8月20日,汉族,居民,住甘肃省甘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都永发建材租赁站与被告禄想红、***、甘肃天辰建设工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都永发建材租赁站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都永发建材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都永发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8.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都永发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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