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立丰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25号
原告石家庄立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丰科技公司),地址河北省XXXXX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运润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润丰公司),地址深圳市XX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立丰科技公司诉被告运润丰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开独任审判,于2013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立丰科技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运润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立丰科技公司诉称,2012年11月16日,原告的员工***接到一条自称是中国银行的短信,称其单位的网银次日要过期,要求其在网址www.cn60cnb.com升级网银。***按照上述网址升级其公司的网银,经多次升级,最后网络提示升级失败,其拨打中国银行客服核对相关情况时,得知中国银行没有向原告发过要求升级的短信。于是,***对公司的中国银行账户查询时,发现公司账户被转走了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470000元。原告第一时间向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警大队裕西中队报案,根据警方对资金的流向查询,原告的该笔资金转入了被告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不存在任何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无论原告的此笔资金流向是属于被告人为或是其他任何原因所致的,被告对该笔款项的占有都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存款470000元(利息自2012年11月16日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运润丰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及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6日14时40分许,原告员工***接到一条自称是中国银行的短信,该短信称原告的网银次日即将过期,让其在网址www.cn60cnb.com升级网银。***按照上述网址升级原告的网银。经多次升级均未成功,最后网络提示升级失败。***于是拨打中国银行客服核对相关情况,被告知中国银行根本就没有向原告发过要求升级的短信。***马上查询原告开设在中国银行石家庄市中华大街支行的账户101XXXXXXX,发现该账户已被转走470000元。原告意识到自己可能受骗,立即向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警大队裕西中队报案。根据警方的调查,原告的该笔资金已于当日转入了被告的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蛇口支行账户40000XXXXXXXXXX内。
另查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编号:1301043XXXXXXXXXXXXXX)、国内跨行大额汇款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原告员工受短信的欺骗进行网银升级,致使原告账户470000元存款转入被告的账户内,因原、被告双方无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无法律根据和合同的约定取得该470000元,因此构成不当得利。对于原告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款470000元,以及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2012年11月1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已放弃了抗辩的权利,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运润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石家庄立丰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人民币4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标准,自2012年11月16日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明开
二○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