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2民初3184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基本情况不详。
被告:***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不详。
被告:甘肃铁道综合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不详。
原告***与被告***、***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铁道综合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金***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淳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