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鑫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甘肃启航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鑫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423民初2616号

原告:甘肃启航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兰州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

原告甘肃启航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8月25日,原告甘肃启航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启航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37元,由原告甘肃启航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贺德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治学

书 记 员 罗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