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423民初2616号
原告:甘肃启航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兰州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
原告甘肃启航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8月25日,原告甘肃启航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启航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37元,由原告甘肃启航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贺德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治学
书 记 员 罗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