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鑫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鑫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11民初1231号
原告:**,女,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甘肃鑫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银信家园小区BA-04号楼2层202号。
法定代表人:刘福军,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
原告**与被告甘肃鑫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甘肃鑫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64元,减半收取48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任立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贺俊先
书 记 员 周泽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