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11民初103号
原告:******预制品厂,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下海石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厂厂长。
被告:***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馨家园小区BA-04号楼2层2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预制品厂与被告***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预制品厂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预制品厂自愿撤回对被告***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预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预制品厂负担。
审 判 员 李 信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君
书 记 员 石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