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鑫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预制品厂、某某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11民初103号 原告:******预制品厂,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下海石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厂厂长。 被告:***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馨家园小区BA-04号楼2层2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预制品厂与被告***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预制品厂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预制品厂自愿撤回对被告***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预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预制品厂负担。 审 判 员  李 信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君 书 记 员  石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