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4民终4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区银馨家园小区BA-04号楼2层2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甘肃启航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新区中川街15号天泰集团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启航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2020)甘0423民初3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以自愿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70元,减半收取6235元,由上诉人***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魏 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苗 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