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4民初2534号
原告:甘肃双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新材料园区东环路以西、横四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孙艳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常泽,甘肃镍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人民东街23号甘南顺昌物资贸易大厦503。
法定代表人:张志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东,该公司员工。
原告甘肃双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甘肃双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协商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双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双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33.5元,由原告甘肃双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晨铧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