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3022民初264号
原告:鲁某,男,1962年4月3日出生,藏族,农民,住甘肃省卓尼县。
被告:甘肃谊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合作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贾某,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鲁某诉甘肃谊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鲁某于2021月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鲁某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鲁某负担。
审判员 刘 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志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