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3001民初338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现住临潭县。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现住临潭县。
被告:甘肃谊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作市人民东街**甘南顺昌物资贸易大厦503。
法定代表人:张志花。
原告张某某、陈某某诉被告甘肃谊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谊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陈某某申请撤诉理由充分、意思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陈某某负担409.5元。
审判员 王雪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思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