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3001执45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庞某某与被执行人甘肃谊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合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3001民初9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肃谊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庞某某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甘肃谊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设备租赁费1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知被执行人甘肃谊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甘肃谊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摄于法律威严,于2021年7月22日履行案款15472元(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72元),申请执行人庞某某当日领取完毕所有案款,并向我院递交申请书请求结案。
本院认为,(2020)甘3001民初9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庞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25元已由被执行人甘肃谊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合作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的(2020)甘3001民初950号民事调解书强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