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谊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岷县锦意机械租赁部、***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3001执29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岷县锦意机械租赁部与被执行人***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甘3001民初3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岷县锦意机械租赁部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54500元、案件受理费893.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知被执行人***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完毕应尽的法律义务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慑于法律威严,于2022年9月7日缴纳全部案款54500元、案件受理费893.5元,申请执行人岷县锦意机械租赁部于2022年9月8日领取完毕全部案款,并向我院递交申请书请求结案。
本院认为,(2021)甘3001民初3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岷县锦意机械租赁部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18元已由被执行人***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合作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的(2021)甘3001民初340号民事调解书强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