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永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平凉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永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8民终13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凉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泾川县城关镇杨柳村。
法定代表人: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甘肃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永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庄浪县水洛镇西大街和平家具商场北面601号。
法定代表人:柳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上诉人平凉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美房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永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屹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2021)甘0821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通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万美房产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万美房产公司向永屹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1753825元或者裁定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永屹工程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万美房产公司与永屹工程公司为解决双方之间的工程欠款问题,于2019年12月26日签订工程款抵房协议,约定万美房产公司将开发建设的七套楼房以3957709元抵顶给永屹工程公司。后永屹工程公司口头委托万美房产公司代为销售,万美房产公司共出售五套楼房,价款2866925元。自2020年7月10日至2021年4月1日,万美房产公司累计向永屹工程公司支付房屋销售款1023100元,代其支付所欠施工机械租赁费10000元、竹脚板租赁费50000元,合计1113100元,实际下欠1753825元。一审判决万美房产公司支付2866925元及利息204268.41元,认定事实及判决结果错误。
永屹工程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永屹工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万美房产公司偿还永屹工程公司抵账的五套商铺款2866925元及利息(从抵房之日计算至2021年6月8日,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之后利息计至款项还清为止)。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11月10日,万美房产公司与永屹工程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万美房产公司将泾川县商品交易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A-02综合楼工程施工发包给永屹工程公司,工程总日历天数220天,合同价为9800000元。该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9年12月26日签订工程款抵房协议,约定:“乙方(永屹工程公司)承建的甲方(万美房产公司)泾川县建材商品交易批发市场及农产品批发市场A-02#、A-03#、A-04#楼工程合同总价款16330000元;现经双方协商同意,2019年底甲方向乙方付款至合同总价款90%,即甲方应付工程款14697000元,甲方已累计向乙方支付工程款11021799.61元,下欠3675200.39元。……甲方以抵顶住宅楼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所抵顶的房屋共计伍套,价格以甲方先行销售价格下浮12%为标准,具体如下:泾川万美家园住宅小区1#楼1104室、1201室、1204室、1301室、1002室,合计五套,共计2866925元。”2020年7月10日至2021年4月1日,万美房产公司将上述五套房屋出售,永屹工程公司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万美房产公司与永屹工程公司之间达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永屹工程公司按约定完成工程项目,双方核算后就剩余未支付工程款达成工程款抵房协议,但万美房产公司未按照约定抵顶给永屹工程公司房屋并将其自行出售,已构成违约。庭审中,万美房产公司辩称将之前支付的工程款计算为抵顶的房款,之后的工程款另行支付或抵顶的主张,无事实或法律依据,永屹工程公司也不予认可,因双方之间尚有部分工程款未清偿,且万美房产公司对所支付工程款未作特别说明,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永屹工程公司要求万美房产公司支付利息,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故利息应按照2019年12月银行同期贷款一至五年(含五年)利率4.75%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平凉万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甘肃永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抵顶工程款2866925元及利息204268.41元(利息计算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1年6月25日,之后利息仍按照年利率4.75%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为止)。案件受理费29735元,减半收取14867.5元,由万美房产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二审补充查明:2020年7月10日至2021年4月1日,万美房产公司向永屹工程公司支付1023100元,借款30000元,代付机械租赁费10000元,代付竹脚板租赁费50000元,合计支付1113100元。
本院认为,万美房产公司与永屹工程公司在签订以住宅楼房抵顶工程款协议时对施工合同总价款、应付工程款及付款期限作出确认。协议订立后,万美房产公司未按约定将抵顶楼房交付永屹工程公司,而是自行予以出售。该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至2021年4月1日分多笔向永屹工程公司共计支付1113100元,未明确所付款项是抵顶楼房的销售款还是协议约定之外尚欠的工程款,但不论上述款项是楼房销售款还是所欠工程款,万美房产公司均负有清偿义务。永屹工程公司要求万美房产公司按照协议约定价格支付抵顶楼房工程款2866925元,具有合同依据,其利息请求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一审判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综上,万美房产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659元,由万美房产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穆 雯
审 判 员  王晓良
审 判 员  岳学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闫丽红
书 记 员  刘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