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02民初5196号
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宏盛源通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八里桥森林警察支队南侧(惠民投资公司院内)。
经营者:程某,女。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水洛镇西大街和平家具商场北面601号。
法定代表人:柳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宏盛源通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诉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宏盛源通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宏盛源通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宏盛源通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张雅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垲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