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永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25民初2098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浪县水洛镇西大街和平家居商场北面601号。
法定代表人:柳小平。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郑云鹏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