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永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5民初171号
原告:***,男,出生于1975年6月25日,住庄浪县,联系电话:132XX****XX。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浪县水洛镇西大街和平家具商场家具北面601号。
法定代表人:柳小平,联系电话166XX****XX。
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他与被告已经协商处理,被告给付了其各项费用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建亿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何跟巧
书 记 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