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永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民终19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2年9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泾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庄浪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展鹏,男,1999年10月7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庄浪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永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庄浪县水洛镇西大街和平家具商场北面601号。
法定代表人:柳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芳。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罗展鹏、甘肃永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2022)甘0821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送达中心于2022年12月19日向***送达传票等诉讼文书,传唤其于2022年12月22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参加庭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39元,减半收取419.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摆建军
审 判 员 宫在霞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绍翰
书 记 员 曹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