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昭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裴学仓与***、甘肃昭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702民初9058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0月20日出生,甘肃省民乐县人。
原告:裴学仓,男,汉族,1967年9月24日出生,甘肃省高台县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8年3月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被告:甘肃昭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本区西辰尚品6号楼3单元101室。
被告:张掖市嘉禾绿色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甘州区长安乡前进村二社。
原告***、裴学仓诉被告***、甘肃昭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嘉禾绿色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2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裴学仓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72元,退还原告***、裴学仓。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