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昭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华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甘肃昭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0102民初3983号
原告:甘肃华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秦安路105号亚盛大厦东塔14楼。
法定代表人:田苗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爱民,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广玺,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北环路北关村委会综合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银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甘肃华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工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昭烨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广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昭烨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欠款15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3月7日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书》、于2017年11月22日签订《职称辅导协议书》,两份协议总标的额为5072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代理费250000元,尚欠2572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按照协议约定积极履行自己的相关义务,并多次要求被告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提供相关申报资质证书所需材料,但被告迟迟不能提供申报所需材料,导致原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履行自己的义务,部分证书申办下来的时间超过了协议约定的时间。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现被告拖欠原告代理费用,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
被告昭烨公司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对证据进行了综合审查。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3月7日,昭烨公司(甲方)与华工公司(乙方)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一份,双方约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方现已具备申报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的条件,经双方协商,甲方将申报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的相关事务委托乙方代理;代理费用总金额人民币400000元,由甲方在签署本协议时支付代理费用总额的50%(200000元),在建设局(厅)官方网站查询甲方资质申报经审核通过后,甲方付清余款200000元;甲方应根据申报过程中的资质达标要求积极配合乙方提供资质申报所需的一切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明确代理申报项目的具体要求,若因甲方资料提交欠缺及或申报要求不明确造成代理事项无法完成或无法如期完成,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就因此产生的费用及或遭受的损失向甲方全额追偿;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代理申报事务的期间为180个工作日,以乙方收到甲方第一笔代理费用之日作为代理期限始算时间,以建设部官方网站公示之日,乙方必须组织强有力的人力和企业资源抓紧完成申报事务的所有工作;因乙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办妥资质申报,乙方应无条件退还甲方已支付的代理费用,并承担已收取费用的3%作为违约金。同日,双方又签订《资质申报代理附加协议》一份,约定:400000元的代理费用中包括资质升级所需的协调费、差旅费、资质升级申报所需全部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及资质升级所需要的审核标准的所有工程业绩;乙方确保并承诺为甲方代理资质升级事宜百分百成功,并确保省建设厅审核通过,承诺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15日前省建设厅网站审核通过,2017年6月30日前领取二级资质证书;因乙方原因未按本附加协议约定办妥资质申报或逾期延迟,乙方除无条件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代理费用外,并承担已收取费用的30%作为违约金。上述协议签订后,昭烨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给华工公司支付了代理费用200000元。2017年11月1日,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发布《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2017年省批第七批)》,昭烨公司也在公示企业之内。2017年11月10日,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发布《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告(2017年省批第七批)》,公布了审查核准的建筑企业资质单位名单,昭烨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申报成功。2017年11月22日,昭烨公司与华工公司又签订《职称辅导协议书》一份,约定:为帮助昭烨公司人员顺利通过甘肃省正规考试八大员,昭烨公司委托华工公司对其参加评审的人员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咨询费共计107200元,昭烨公司采用分阶段付款方式支付,于签署协议之日支付合同额的50%即53600元,于取到证件之时交纳剩余50%费用即53600元;自双方合同签订之日起,昭烨公司需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额的50%给华工公司,即53600元,如昭烨公司逾期未支付的,华工公司有权要求昭烨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所交定金不予返还。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宜。2017年11月27日,昭烨公司以电汇形式向华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楠账户中支付了咨询费50000元,但资质申报的剩余代理费用200000元一直未予支付。后昭烨公司与华工公司签订的《职称辅导协议书》因故未能履行,华工公司遂将收取的50000元咨询费计入了代理费中。现华工公司认为昭烨公司尚欠其代理费150000元未予支付,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资质申报代理附加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的合同。根据双方协议的约定,昭烨公司向华工公司支付50%的代理费后,剩余50%代理费在建设局(厅)官方网站查询昭烨公司资质申报经审核通过后支付;而华工公司为昭烨公司申报的二级资质应于2017年6月15日前在省建设厅网站审核通过,于2017年6月30日前领取二级资质证书;因华工公司原因未按附加协议约定办妥资质申报或逾期延迟,华工公司除无条件全额退还昭烨公司已支付的代理费用外,还应承担已收取费用的30%作为违约金。本案中,原告为被告代办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于2017年11月2日才公示,2017年11月10日才经公告确认。原告为被告代办二级资质的期限超过了协议约定,根据协议其无权再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代理费用。至于原告主张被告的二级资质迟延办理系被告迟迟不能提供申报所需材料所致的观点,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采信。原告为被告办理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超过协议约定期限,原告又未能证明超期系被告原因所致,故其现要求被告支付剩余150000元代理费证据不足,也无合同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甘肃华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甘肃华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祝 静
人民陪审员  马秀芳
人民陪审员  常宏蕾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燕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