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昭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华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57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华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秦安路105号亚盛大厦东塔14楼。
法定代表人:田苗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亮,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红,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北环路北关村委会综合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银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甘肃华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3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39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华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晓  花
审 判 员 ???赵建华
审 判 员 ???宋晓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  国  赟
书 记 员 赵  芙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