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昭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金张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4122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金张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长安乡南关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007026956143909。
法定代表人:李**,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张掖市北环路北关村委会综合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702595524291G。
法定代表人:王银昌,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金张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90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其内容:被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甘肃金张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447455元,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5009元,减半收取12504.5元,由被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504.5元。由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甘肃金张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7月28日,我院向申请执行人甘肃金张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线索。
2.2021年7月3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
3.2021年7月28日、8月28日、11月10日、12月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保险、民政、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卡、财付通、支付宝进行了冻结。
4.2021年7月29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1年11月13日,本院干警前往张掖市北环路北关村综合楼二楼调查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其原公司职工陈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停业4年了,现在联系不到公司的老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十几名员工工资,都无法联系到这个公司老板王银昌,现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什么财产不清楚,无法提供。
6.2021年12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措施。
7.2021年12月6日,本院约谈申请人甘肃金张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告知了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455959.5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增国
审判员  陈 丽
审判员  李 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吴 奎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