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昭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民初5520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系甘肃朝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2,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3,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
被告:张某,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调取有关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6元,减半收取13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沛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