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民申22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原审被告:***,女,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原审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女,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
**因与***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12民终1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