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1227执63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6。
被执行人:***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227民初71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为1866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主动履行18660元。至此,该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与被执行人**、***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审 判 员 : 张 琼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