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甘1227民初418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诉被告***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砂料款123065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自2017年12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拖欠工程款利息支付原告直至工程款还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7月,***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承建S219线***-略阳公路***至大石碑段工程路面基础标工程,为工程专项实施并成立***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S219线***-略阳公路***至大石碑段工程第三标段项目经理部,负责人为**,2017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S219线***-略阳公路***至大石碑段工程第三标段项目经理部签订《材料供应合同》,项目部以及负责人**分别在协议上签字、**,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施工的工地供应砂石料,砂石料每方65元,自签订合同,原告开始给被告工地供应材料,材料到场后被告方收货并出具凭证,供货一直持续到2017年12月底,期间被告方向原告方付款5万元,截止目前被告尚有123065元未付,故而成诉。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剩余砂料款123065元;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被告***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