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正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甘1227民初40号 原告:**,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徽之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徽之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现住甘肃省岷县岷阳镇新南街149号,身份证号:622429198402081316。 原告**诉被告***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余款252800元,并从2017年12月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款项的利息至**之日;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7月,***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S219线***-略阳公路***至大石碑段工程第三标段项目部负责人**与原告口头达成石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按被告要求向被告供应石料,定期结付,不拖欠货款。被告当时承诺其工程所需所有石料均由原告供应,并用量巨大。原告认为有利可图,值得投入,便四处举债进行修路,搭桥等前期投入。但被告只使用了原告价值476800元的石料后便终止了和原告的合同关系。随后,被告支付给原告145000元用于支付运输等费用,2017年11月2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今欠**石料款共计476800元整,已付人民币145000元整,欠余款为人民币贰拾伍万贰仟捌佰元(252800.00元)”,并签名加盖项目部印章。后原告多番催讨,被告**要么不接电话,要么找借口拖延。由于S219线***-略阳公路***至大石碑段工程第三标段系***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合同的达成及欠条均由**经办,因此,二被告需共同承担对原告的支付义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剩余石料款252800元;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5092元,减半收取2546元,由被告***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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