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甘1227民初46号
原告:**,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诉被告***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挖机租赁费172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9年2月开始计算至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8年12月,***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S219线***-略阳公路***至大石碑段工程第三标段项目部承租原告的挖掘机用于修复路面,共计租用22天,每天租赁费为1100元,双方约定租满后现金支付,不拖欠费用,租满后共结算24200元。租期届满后被告无法按时支付该款项,2019年2月2日,***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S219线***-略阳公路***至大石碑段工程第三标段项目部负责人**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S219线三标租用**挖机租共22天,每天1100元,共计费用24200元,支付2000元,余22200元整。”并签名加盖项目部印章。后原告多次催讨,于2020年春节前支付5000元,剩余17200元未付。由于S219线***-略阳公路***至大石碑段工程第三标段系***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中标、承建,**为项目承包人,**为项目负责人,挖掘机租赁及费用欠条均由**经办,因此,三被告需共同承担对原告的支付义务。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剩余挖机租赁费17200元,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