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正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

原告**1诉被告***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甘1227民初49号 原告:**1,男,1996年11月10日出生,回族。委托诉讼代理人:**2,女,1995年2月16日出生,回族。 被告:***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1诉被告***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压路机租赁费78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9年2月开始计算至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8年12月,***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S219线***-略阳公路***至大石碑段工程第三标段项目部承租原告的压路机用于修整路面,共计租用16天,每天租赁费为800元,双方约定租满后现金支付,不拖欠费用,租满后共结算12800元。租期届满后被告无法按时支付该款项,2019年2月2日,甘肃省正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S219线***-略阳公路***至大石碑段工程第三标段项目部负责人**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S219线三标租用**1压路机共16天,每天800元,共计费用12800元,未支付。”并签名加盖项目部印章。后原告多次催讨,于2019年腊月支付5000元,剩余7800元未付。由于S219线***-略阳公路***至大石碑段工程第三标段系***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中标、承建,**为项目承包人,**为项目负责人,压路机租赁及费用欠条均由**经办,因此,三被告需共同承担对原告的支付义务。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1剩余压路机租赁费7800元,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31元,减半收取65.5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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