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正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

**与***、***、***、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保全类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甘1224执保17号 申请保全人:**,女,1973年4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 被保全人:***,女,1977年10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 被保全人:***,女,1968年6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 被保全人:***,男,1982年1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保全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XXXXXG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XXXXXXXXXXXX9A。 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5XXXX6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XXXXXXXXXXX653。 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684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房产和其他财产。申请保全人**提供位于城关镇房管所家属楼后**住宅楼1楼02-08号面积412.77平方米商用房,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冻结被保全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684000元,期限为六个月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房产和其他财产,期限为二年。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进行查询。经查,被保全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以全部实施保全,本院实际冻结保全金额37598.94元。2019年9月25日,本院前往康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陇南市房产管理局武都分局对被保全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保全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名下均无房产登记信息;被保全人***在陇南市武都区长江大道单独所有江岸名都2号楼304铺,建筑面积为223.53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55.86平方米。同日,本院向陇南市房产管理局武都分局送达了协助查封手续,对被保全人***名下的商铺予以查封。2019年9月27日,本院向移送执行人送达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向移送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保全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被保全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琴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