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天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兰州亚氏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中天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2民初4985号
原告:兰州亚氏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通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中天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坪11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州亚氏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中天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8年3月31日,其与被告甘肃中天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兰州庙滩子整体改造项目部负责人***就北龙口沿线基坑回填土方工程达成协议,签订《*龙口沿线基坑回填土方工程合同》,双方约定:沿线基坑回填由被告全权负责,并确保按照甲方所承诺要求进行施工。被告承诺,在机械设备进场施工,不遇到任何干扰及阻挠,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其预支工程回填费用500000元,待整体回填工程结束,再向其支付剩余费用1000000元。如遇总包方给被告支付工程进度款,被告再向其支付300000元施工费用。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将北龙口三个基坑回填完毕,但只向其支付100000元,剩余1700000元不付,故其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其的欠款17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其支付利息68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为实现债权的费用。
被告甘肃中天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北龙口沿线,该地区在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民诉法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元月八日
书记员***